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间宜有一定的弧度,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的设施,应设置专用的工用具清洗池和消毒池各一个,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制作现榨果蔬汁应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操作设施。
食品和非食品保管柜应分开设置,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设置设冷藏柜或冰箱。应设专供存放一次性饮具的保管柜。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必要的灭蝇防尘设施。
食品处理区应设有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的废弃物容器。
在食品处理区不得设厕所。
第八条食品工具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工具和容器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并易于清洗消毒,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饮具。
第三章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第九条原料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
第十条饮品制作的卫生要求
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用于现榨果蔬汁的瓜果应新鲜并先清洗处理。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入饮品中的成品如“珍珠”等应当天用完。
产品宜即制即售,成品常温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应弃置。
第十一条贮存卫生要求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于食品柜内,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食品冷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柜和冰箱,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对本单位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培训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气体溢出,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十五条清洗和消毒卫生管理
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