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说明:
1、上述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新的划型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按此新标准,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根据2002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度数据,划分出全国新的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
5、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有关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